胡某军、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4民初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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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民初1731号案件名称
胡某军、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某军;肖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民初1731号原告:胡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生,系胡某军之父,特别授权。被告:肖某。原告胡某军与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军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军负担。审 判 员 欧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金星书 记 员 李南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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