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5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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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54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涛;张宝玲;张妹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张宝玲。被执行人:张妹龙。申请执行人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涛、张宝玲、张妹龙、周艾霞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周涛在银行的存款******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宝玲在银行的存款******元。三、划拨被执行人张妹龙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珍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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