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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周群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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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212号
  • 案件名称

    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周群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周群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212号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丹凤路18号。法定代表人:侯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琪,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群辉,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俊,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全,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汤陈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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