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淼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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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04号案件名称
李淼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淼;刘建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04号原告:李淼,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 被告:刘建华,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 原告李淼与被告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李淼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淼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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