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法院、李洪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9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935号案件名称
泊头市人民法院、李洪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泊头市人民法院;李洪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泊头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洪超,男,1992年3月5日生,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拜泉县。申请人泊头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洪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1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二、2021年7月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委托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7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8月5日本院委托他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2021年8月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洪超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喜审判员 刘锡和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门广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哈某、阿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3号 下一篇 李淼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