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春红、聂恒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91执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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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2279号案件名称
卢春红、聂恒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卢春红;聂恒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891执2279号卢春红、聂恒金:你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案,依据本院(2021)苏089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你应退赔人民币2735元给相关受害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卢春红、聂恒金主动将案款缴纳至我院执行账户,从中拨付150元退赔受害人周某凡。至此,(2021)苏089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卢春红、聂恒金所负退赔周某凡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现己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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