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英、马兴安等克拉玛依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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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050号案件名称
李志英、马兴安等克拉玛依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志英;马兴安;克拉玛依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英,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生,新投康佳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马兴安,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克拉玛依市飞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6号(博达银都酒店617室)。 法定代表人:姚向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英、马兴安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志英、马兴安支付101653.14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42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英、马兴安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申请撤销(2021)新0203执1050号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英、马兴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亚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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