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6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619号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61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田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776号 下一篇 王鑫、李新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异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