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6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61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61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田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