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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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776号案件名称
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赵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熊平,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2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熊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熊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2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熊平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9月22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熊平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6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熊平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熊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熊平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23559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3559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熊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张代莲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万林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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