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燕、马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5执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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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25执318号案件名称
张小燕、马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小燕;马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燕,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被执行人:马城,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本院依据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25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马城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小燕借款本金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案件执行费3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甘1125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虎审判员 赵建中审判员 张学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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