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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燕、马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5执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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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5执318号
  • 案件名称

    张小燕、马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小燕;马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燕,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被执行人:马城,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本院依据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25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马城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小燕借款本金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案件执行费3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甘1125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虎审判员 赵建中审判员 张学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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