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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丽娜、张宝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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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07号
  • 案件名称

    卯丽娜、张宝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卯丽娜;张宝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卯丽娜,女,1980年7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张宝军,男,1977年10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申请执行人卯丽娜与被执行人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宝军未能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卯丽娜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甘12执他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206000元、案件受理费2195元、执行费2990元,共计2111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宝军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宝军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它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卯丽娜同意暂时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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