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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伟、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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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083号
  • 案件名称

    汪伟、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汪伟;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083号原告:汪伟,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住所地铜陵市官塘二路。负责人:卫欢。原告汪伟诉被告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伟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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