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伟、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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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083号案件名称
汪伟、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汪伟;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083号原告:汪伟,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住所地铜陵市官塘二路。负责人:卫欢。原告汪伟诉被告铜陵中通铜官区九部营业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伟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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