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少华、邓爱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7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740号案件名称
唐少华、邓爱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少华;邓爱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唐少华,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邓爱平,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唐少华与被执行人邓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2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爱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少华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爱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邓爱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邓爱平银行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名下有不动产,但在中国银行东安支行有480万的抵押贷款,现中国银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待处置后有多余财产再分配,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亦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的债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邓爱平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爱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少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爱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少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祥智书 记 员 陈小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志国、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278号 下一篇 毕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1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