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国、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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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278号案件名称
周志国、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志国;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国,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滦县。被执行人: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邢家庄园24号3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高淑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志国与被执行人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志国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18050元及利息,执行费1670.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8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四、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五、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七、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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