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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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1410号案件名称
毕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毕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依据(2020)苏0830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毕启忠与陈志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30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雷审 判 员 高 林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 辉书 记 员 姬朝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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