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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与魏佩荣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3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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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3272号
  • 案件名称

    刘浩与魏佩荣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浩;魏佩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3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魏佩荣,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刘浩与魏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佩荣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魏佩荣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沪0109民初120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魏佩荣支付刘浩欠款人民币79,590元和支付刘浩以人民币79,59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以人民币79,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浩名下银行账户作了轮候冻结。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正明审判员  陈 翔审判员  石录贇书记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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