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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李军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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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960号
  •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李军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李军凯;郑利娜;温国河;温合林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960号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310国道官渡镇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21315。负责人:都建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航,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亭,该支行员工。被告:李军凯,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郑利娜,女,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温国河,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温合林,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以下简称“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与被告李军凯、郑利娜、温国河、温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航,被告李军凯、郑利娜、温国河、温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4090.13元,本息合计124090.13元(其中利息4090.13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贷款到期日2021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9.7%计算,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7%的1.5倍,即年利率14.55%计算);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金融借款事宜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军凯辩称,欠款属实。被告郑利娜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偿还。被告温国河辩称,不知道借款。被告温合林辩称,没有什么说的。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2日,李军凯作为借款人与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李军凯向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贷款120000元整,用于农业生产,贷款额度使用期限为36个月,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年利率9.7%。按月付息,不定期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第21日,贷款到期日利随本清。贷款人处加盖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印章,借款人处有李军凯的签名、指印,借款人配偶处有郑利娜的签名、指印。同日,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与温国河、温合林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李军凯的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和损失等全部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20年5月26日,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按约定向李军凯发放贷款120000元。2020年4月26日,温国河、温合林分别签署《担保承诺书》,承诺同意为李军凯在原告处的借款120000元,期限36个月,用于农业生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将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现被告已逾期偿还贷款。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按约定向李军凯发放贷款120000元,已履行合同义务,李军凯未按合同约定返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要求李军凯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温国河、温合林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故中牟农商行官渡支行要求被告温国河、温合林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本案李军凯、郑利娜系夫妻关系,郑利娜在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配偶处予以签字确认,故郑利娜应与李军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凯、郑利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5月26日,利息为4090.13元;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9.7%计算;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55%计算);二、被告温国河、温合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军凯、郑利娜、温国河、温合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真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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