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齐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6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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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6410号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齐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齐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6410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三环西七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霍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庞雪原,该公司员工。被告:齐鹏,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齐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齐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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