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46号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长征花园1号楼1栋114房。法定代表人:龙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博玲,女,汉族,该公司法务。被告:黄玉华,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