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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戊荣、贺从洋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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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326号
  • 案件名称

    陈戊荣、贺从洋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戊荣;贺从洋;汤浩亮;陈泽沣;魏伟;永州市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陆豹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给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陈戊荣,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贺从洋,又名贺重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汤浩亮,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陈泽沣,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魏伟,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永州市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表人:贺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陆豹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汤浩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永州市给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戊荣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陆豹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给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贺从洋、汤浩亮、陈泽沣、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湘11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5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5月24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3320元及利息,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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