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晓影、周绍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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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165号案件名称
吕晓影、周绍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吕晓影;周绍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吕晓影,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被执行人:周绍文,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吕晓影与被执行人周绍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绍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晓影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835元,由被告周绍文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晓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绍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6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周绍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021年5月24日,经本院查控系统查明周绍文无证券数据,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足额银行存款。另查明,周绍文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尚未执结。本案已保全周绍文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3万元。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周绍文住房公积金存款31300元至本院账户,案外人刘翠平(系周绍文妻子)以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异议审理中。本院已向吕晓影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世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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