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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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184号案件名称
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洪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184号原告: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办事处西环街二段抱龙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OYKBYE8E。法定代表人:蔡玮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于洪林,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现辽宁省瓦房店市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发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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