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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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781号案件名称
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781号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159号标准厂房二101室。法定代表人:曾建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珠。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计691元,由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成 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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