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苗苗、青岛唯迦普拉提瑜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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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461号案件名称
郭苗苗、青岛唯迦普拉提瑜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苗苗;青岛唯迦普拉提瑜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郭苗苗,女,1992年2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唯迦普拉提瑜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安街道办事处东关金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K9P848。法定代表人:单芳雪,经理。申请执行人郭苗苗与被执行人青岛唯迦普拉提瑜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20】第19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20】第195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吉梅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贾立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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