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彬、张进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2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249号案件名称
张志彬、张进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志彬;张进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彬,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张进光,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彬与被执行人张进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2月1日本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425元及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1248元并依法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其中148元用于交纳申请执行费,剩余1100元被其他案件依法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理财产品、证券、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农机信息、鱼塘滩涂信息、财政工资、林地等信息。4.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6.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活动。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均良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温笑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灿、舒浩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374号 下一篇 潘敏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2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