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灿、舒浩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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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374号案件名称
胡灿、舒浩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胡灿;舒浩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374号原告:胡灿,女,200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舒浩凌,男,200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胡灿与被告舒浩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胡灿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灿负担。审判员 颜学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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