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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灿、舒浩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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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374号
  • 案件名称

    胡灿、舒浩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胡灿;舒浩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374号原告:胡灿,女,200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舒浩凌,男,200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胡灿与被告舒浩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胡灿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灿负担。审判员  颜学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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