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竞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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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2348号案件名称
湖南嘉竞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嘉竞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2348号原告:湖南嘉竞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周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南,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彩霞,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董事长。原告湖南嘉竞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328,096.5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据《楼宇自控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9-04-40(设备)4),自2020年4月2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112,937.90元为基数,以2021年3月公布的LPR一年期3.85%的4倍为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440.75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据《楼宇自控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9-04-52(设备)8),自2020年12月31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215,158.60元为基数,以2021年3月公布的LPR一年期3.85%的4倍为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531.82元);四、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调解。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竞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41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蓉芳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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