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杜艾明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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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702号案件名称
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杜艾明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杜艾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702号 申请执行人: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1-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DN5Y0G。经营者:李学,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伍早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艾明,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杜艾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艾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1124.3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941.33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川RXXX车辆一台,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清楚车辆具体信息,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查封,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1941.3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891.3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9232.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黄培彬书 记 员 梁龙梅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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