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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陕西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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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386号
  • 案件名称

    张波、陕西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波;陕西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386号原告:陕西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法定代表人:熊周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卫江,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张波,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雷  丹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帆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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