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娆、六盘水泰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黔0281民初9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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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黔0281民初9497号案件名称
顾娆、六盘水泰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顾娆;六盘水泰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黔0281民初9497号原告:顾娆,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发术,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260092。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秀,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2011219028。被告:六盘水泰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轻工产业园8号楼3楼(两河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MA6DMNQ75C。法定代表人:马俊升,系六盘水泰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顾娆诉被告六盘水泰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娆承担。审判员 丁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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