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熊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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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822号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熊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熊森;吴景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82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海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延坤,系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儒,系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森,男,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吴景芬,女,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执行人熊森、吴景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辽0202民初284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104254.7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熊森、吴景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7月8日、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熊森、吴景芬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熊森、吴景芬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天鸣书 记 员 关晓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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