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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井龙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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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890号
  • 案件名称

    孙井龙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孙井龙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890号被执行人:孙井龙,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井龙盗窃罪一案,(2021)黑05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团队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缴纳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8日、6月16日、7月28日、8月20日、9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8个账户,均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集贤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集贤农商银行调查被执行人账户信息,经查在七市区联社营业部开有1账户,内零星存款。5.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集贤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经查,无公积金账户。6.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委托鹤岗市人民法院,通过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井被执行人在鹤岗市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目前无房屋登记信息。7.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此案已穷尽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荣审判员  徐 岩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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