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斌与李仁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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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888号案件名称
彭斌与李仁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彭斌;李仁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888号原告:彭斌,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造春,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优,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仁新,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35号。负责人:欧阳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虞,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斌与被告李仁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中,除原告彭斌外还有另一伤者匡守赵尚未终结治疗,匡守赵的损失现无法确定,双方也未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的赔偿比例达成协议,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现无法按两伤者的损失比例确定赔偿数额。故本案的起诉条件尚未成就,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34元,已减半收取2317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谢琦祺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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