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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伊雯、张秀群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复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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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复62号
  • 案件名称

    邓伊雯、张秀群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邓伊雯;张秀群;连诲敏;周汉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复6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邓伊雯,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张秀群,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连诲敏,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周汉勇,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广西全州县。复议申请人邓伊雯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4执异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查明,张秀群与连诲敏、周汉勇、邓伊雯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湘122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张秀群与被告(反诉原告)连诲敏、周汉勇及被告邓伊雯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关于全州县腾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全州县大源屋水电站所有权的转让协议书》;二、被告(反诉原告)连诲敏、周汉勇及被告邓伊雯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张秀群已支付的转让款700000元,并赔偿张秀群开支损失600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秀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连诲敏、周汉勇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秀群承担6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连诲敏、周汉勇及被告邓伊雯承担2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4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连诲敏、周汉勇承担。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张秀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1224执10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连诲敏、周汉勇、邓伊雯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申请执行人已支付的转让款700000元,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开支损失60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15400元。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2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责令异议人邓伊雯承担判决确认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邓伊雯对本案执行依据即原生效判决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对异议人邓伊雯的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邓伊雯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邓伊雯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转让款60万元被连诲敏挥霍一空,复议申请人只承担本人领走的10万元;2、复议申请人在公司占股比只有5.4%,连诲敏占92.6%、周汉勇占2%,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应按三人各自在公司占股比来承担损失及费用;3、复议申请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谅解协议,但由于民事判决书未对上述三人应承担多少判决款项不予明确,因此对达成谅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事项造成了障碍。请求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对判决的金额依责划分及裁定清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2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向复议申请人邓伊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邓伊雯在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对判决的金额依责划分及裁定清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邓伊雯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4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邓伊雯的复议请求,维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4执异3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何志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龙 欣书 记 员  罗泽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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