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艳菊、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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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819号案件名称
董艳菊、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董艳菊;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董艳菊,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杨伟龙,经理。被执行人:任伟,男,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董艳菊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199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艳菊玉米款521870元。二、被告任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9019元,由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任伟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艳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70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现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有存款的账户,董艳菊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或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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