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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艳菊、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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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819号
  • 案件名称

    董艳菊、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董艳菊;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董艳菊,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杨伟龙,经理。被执行人:任伟,男,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董艳菊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199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艳菊玉米款521870元。二、被告任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9019元,由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任伟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艳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70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现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有存款的账户,董艳菊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或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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