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明杰、钱旭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3民初61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3民初6121号案件名称
虞明杰、钱旭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虞明杰;钱旭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3民初6121号 原告:虞明杰,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钱旭明,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同泰花苑15号楼B3单元20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633481660。 代表人:钟振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虞明杰与被告钱旭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虞明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9月15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虞明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褚小琴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吴娟琴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波、邵波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6771号之一 下一篇 杨茂峰、林彦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4执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