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波、邵波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677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67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波、邵波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波;邵波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6771号之一申请人:李波,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邵波泽,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李波与被申请人李睿、邵波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波泽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P××××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波泽所有的的车牌号为苏GP××××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150000元。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波预交。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担保、毁损等一切民事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毛 萍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