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进、王宝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4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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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4887号案件名称
杭国进、王宝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杭国进;王宝祥;王美林;王所林;苏世华;苏世凤;苏世和;苏年珠;杭春凤;杭双凤;杭兰凤;张卫东;杭国艮;杭忠祥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4887号原告:杭国进,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王宝祥,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王美林,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王所林,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苏世华,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苏世凤,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苏世和,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苏年珠,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杭春凤,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杭双凤,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杭兰凤,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张卫东,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官,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国艮,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明,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忠祥,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杭国进、王宝祥、王美林、王所林、苏世华、苏世凤、苏世和、苏年珠、杭春凤、杭双凤、杭兰凤、张卫东与被告杭国艮、杭忠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杭国进、王宝祥、王美林、王所林、苏世华、苏世凤、苏世和、苏年珠、杭春凤、杭双凤、杭兰凤、张卫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国进、王宝祥、王美林、王所林、苏世华、苏世凤、苏世和、苏年珠、杭春凤、杭双凤、杭兰凤、张卫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国进、王宝祥、王美林、王所林、苏世华、苏世凤、苏世和、苏年珠、杭春凤、杭双凤、杭兰凤、张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国进、王宝祥、王美林、王所林、苏世华、苏世凤、苏世和、苏年珠、杭春凤、杭双凤、杭兰凤、张卫东共同负担。审 判 员 杨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佳文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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