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有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174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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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1749号之四案件名称
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有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有红;洪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17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湾沚区中法接卸商贸城世贸大厦1楼1号,统一信用机构代码91340200590166827F。法定代表人:李兰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良龙,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有红,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洪文,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有红、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172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71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7月23日、8月2日、8月23日、9月17日分别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张彩云的银行账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账户,未发现有足额支付的财产;2、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徐有红、洪文名下无房产登记;3、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洪文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徐有红名下车牌号码为皖B×××××车辆,期限为两年。后期如需续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有红、洪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洪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099元(已扣划),兴业银行账户730元,农行账户22元,冻结被执行人徐有红招商银行账户1.48元,中国银行账户0元,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日期2021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洪文名下兴业银行账户730元,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日期2021年9月17日,如需续冻结请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放弃;6、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徐有红鸠江区滨河馨居3幢2单元401室,无人在家(有照片),2021年8月25日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洪文登记居住地六郎镇殷港家苑二期2幢1单元202室无人在家;7、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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