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炼与吴鸿博,西安思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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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4335号案件名称
陈佳炼与吴鸿博,西安思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佳炼;吴鸿博;西安思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335号 原告:陈佳炼,男,200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瑶,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思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5号附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B0HAWB0F。法定代表人:吴鸿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鸿博,男,199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陈佳炼诉被告西安思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鸿博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佳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炼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佳炼负担。 审 判 员 郭 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妮-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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