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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慧英、肖五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2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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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2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慧英、肖五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邓慧英;肖五一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慧英,女。被执行人:肖五一(曾用名肖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慧英与被执行人肖五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湘10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五一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慧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五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邓慧英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肖五一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肖五一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肖五一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仙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肖五一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向被执行人肖五一居住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东街社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五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肖五一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邓慧英,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812.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781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五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慧英发现被执行人肖五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审 判 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瑞书 记 员 张智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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