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兰刚、罗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6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654号案件名称
宁兰刚、罗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宁兰刚;罗建新;彭伟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宁兰刚,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罗建新,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伟红,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兰刚与被执行人罗建新、彭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兰刚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周亦平书记员 谢 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名全、张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7216号 下一篇 邓慧英、肖五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23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