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茂英与韩夫金、张建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鲁1122执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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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22执1011号案件名称
项茂英与韩夫金、张建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审理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项茂英;韩夫金;张建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2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项茂英,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执行人:韩夫金,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执行人:张建菊,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申请执行人项茂英与被执行韩夫金、张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鲁1122民初4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莒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茂英与被执行韩夫金、张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手续,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将6000元执行款转至本院的一案一账户(1008××××3172),于2021年6月28日转入执行款9900元,于2021年7月15日转入执行款99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转入执行款5200元,于2021年8月24日转入执行款7000元,于2021年9月1日转入执行款5000元,于2021年9月17日转入执行款3000元,于2021年9月17日转入执行款20000元,于2021年9月18日转入执行款5000元。以上执行款共计转入71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来我院领取执行款70500元,剩余500元为本案的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项茂英与被执行韩夫金、张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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