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买提·阿批孜、李永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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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505号案件名称
艾买提·阿批孜、李永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艾买提·阿批孜;李永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艾买提·阿批孜,男,1959年5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李永磷,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即艾买提·阿批孜与李永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扣划得25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500元,剩余案款155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500元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250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排瑞东·吐尔逊书记员 马彦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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