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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忠香、申玉桃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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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257号
  • 案件名称

    樊忠香、申玉桃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樊忠香;申玉桃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樊忠香,女,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申玉桃,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樊忠香申请执行申玉桃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22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社区村委会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小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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