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盛天安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奥福闳瑞煤业有限公司等新疆恒伟闳远商贸有限公司、秦爱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异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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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异255号案件名称
永胜盛天安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奥福闳瑞煤业有限公司等新疆恒伟闳远商贸有限公司、秦爱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永胜盛天安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奥福闳瑞煤业有限公司;新疆恒伟闳远商贸有限公司;秦爱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异255号申请执行人:永胜盛天安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大厂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孝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奥福闳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秦爱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恒伟闳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55号连云港大厦11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爱辉,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第三人:康国胜,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胜盛天安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盛天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奥福闳瑞煤业有限公司、新疆恒伟闳远商贸有限公司、秦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胜盛天安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康国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执行异议后,申请执行人永胜盛天安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胜盛天安公司以其上述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永胜盛天安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杨森人民陪审员 张慧强人民陪审员 陈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吾尔曼艾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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