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求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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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551号案件名称
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求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求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61号。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求一,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求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湘062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求一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5月11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胡求一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胡求一,胡求一表示已经将本金50000元还款完毕,湖南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予以认可。但是对于除本金外的利息胡求一没有支付,湖南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求一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求一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求一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1192.5元,执行到位50000元。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幸审 判 员 陈雄文审 判 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荣吴林书 记 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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