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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刘长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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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613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刘长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刘长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613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住所: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980800-0负责人:国洪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文成,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刘长平,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辽0283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83636元,诉讼费5823元,执行费102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30日轮候续预查封被执行人刘长平所有的位于庄河金宇园小区5号楼10#、11#、12#车库;6号楼1#、2#、3#车库;2号楼1单元201#、301#、401#、502#;5单元503#房屋;4号楼1单元103号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2021年4月30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庄河市××街道××小区××楼××单元××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文武执行员  林晓龙执行员  于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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