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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春、赵小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922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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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恢553号
  • 案件名称

    张朋春、赵小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朋春;赵小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922执恢553号张朋春(申请执行人)、赵小兰(被执行人):张朋春与赵小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61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xx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xx元,(未执行到位的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于xx年xx月xx日将该款转付给张朋春(申请执行人)。至此,张朋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922民初2420号(原审情况案号)(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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