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朋春、赵小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922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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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恢553号案件名称
张朋春、赵小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朋春;赵小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922执恢553号张朋春(申请执行人)、赵小兰(被执行人):张朋春与赵小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61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xx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xx元,(未执行到位的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于xx年xx月xx日将该款转付给张朋春(申请执行人)。至此,张朋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922民初2420号(原审情况案号)(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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