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军、张文化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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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442号案件名称
李广军、张文化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广军;张文化;刘凤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军,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张文化,男,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刘凤,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李广军与张文化、刘凤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化、刘凤未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38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化、刘凤银行存款3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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